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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勞工,除法令規定外不得逕自扣款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用不得預收,違者將處以罰鍰

2010/10/25
News

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,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時,應按規定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對照之薪資明細表,並記載實領工資、工資計算項目、工資總額、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…等法令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;而工資除法令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金額外,應全額以現金給付勞工,以其他方式給付者,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,雇主並應自行保存5年。勞委會並於99/3/2公告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』,已取消得預先收取三個月服務費之規定,並自99/3/4起開始實施。

同業先進於勞工入境時,務必向勞工與雇主說明上述法令規定,給付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勞工,除法令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者外,不可違法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財物,避免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,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,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,亦將受到處罰;另外收取服務費用亦不得預先收取,若仲介公司違反規定預收服務費,則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,處超收金額10至20倍罰鍰。

【外傭業務發展委員會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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